嘉定区实验小学教工献血条例

作者:嘉定实小     更新时间:2018-01-12 14:16    

嘉定区实验小学教工献血条例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 为了进一步保障献血者的利益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,使献血制度更合理更规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和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  本校在职教职工适用本条例。

第三条   按规定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。

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(以下称适龄)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。

献血者自献血之日五年内无须再次献血。

第二章   机构职责及奖励

第四条   成立学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,由学校行政、党支部、工会统一领导,落实职能部门负责献血管理的全过程。

第五条   当年献血者可享受献血奖励金(1000)元和当年的旅游贴款(1000)元。(如有调整见具体文件)

第三章   献血管理

第六条   每年按教育局下达指标,落实参与体检人员。

第七条   参与献血体检程序:

一、自愿报名

二、按2004年6月4日抽签顺序,确定参与体检人员的排序:

第一批:从未献血者

第二批:曾经献血并已超过5年者(怀孕、哺乳期教工避让相关时期)

第三批:曾经献血并在5年内者

按以上抽签顺序,排列出总表,每年按指标落实人员参与体检。

注:1、每年新进教师,未献者按第一批人员抽签排序,已献者按第二批、第三批规定抽签排序。

2、当年体检不合格者隔一年再参与体检;

3、体检出患有心脏病、高血压、肝功能病者免于体检

三、由校献血管理职能部门按时向上级部门递交每年参与体检人员名单,并按规定陪同好、关心好体检、献血全过程。

四、对安排体检和体检合格但拒绝履行义务的人员,教育后仍不履行献血义务的罚1000元,并且当年考核为不合格。

第四章   附则

第八条   本条例按国家有关献血条例的修正而调整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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